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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2020-03-03 18:12 人事处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河环院字〔2020〕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及日常考勤管理,保障学校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考 勤

第三条 考勤要求

(一)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工勤人员均实行坐班制,按日考勤。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

(二)专职教师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参加规定的政治学习、教学研究活动及其他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或请人代课。教师课堂教学的管理按照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作息制度,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并按备案后的作息制度规定进行考勤。

(四)学校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考勤记录和报送。参会中层干部的考勤结果会后次日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登记统计并签字后转报人事处;参会其他人员的考勤结果直接报人事处。各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也要严格考勤,计入每月考勤统计表并报人事处。

第四条 考勤执行

(一)日常考勤

1、各部门负责人主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报表工作。考勤工作列入被指定人员的岗位职责。考勤员要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办事认真。其职责是及时、如实记载本单位教职工考勤情况;妥善保管好各种请假凭证;及时报送考勤结果;如实反映教职工出勤存在的问题。考勤员于每月24日将上月24日至本月23日的考勤表(一律按统一样式打印)报人事处。

   2、各部门填报考勤表时,须同时报送各类休假人员的《请假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等附件。没有按本办法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3、各部门要客观真实地填报考勤表,不允许瞒报、少报或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将对本单位考勤员和分管考勤工作的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二)会议考勤

按实际开会时间记考勤。因公差、上课等履行请假手续的教职工,不记缺勤。

(三)其他

1、教职工的考勤结果与其奖励绩效工资挂钩;考勤结果也是教职工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2、人事处负责教职工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考勤执行情况,抽查结果及时在校园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请 假

第五条 假期类型及待遇

(一)国家法定假日规定

元旦放假1天(1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少数民族节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规定

1、教职工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不扣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基础绩效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按90%),奖励绩效扣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基础绩效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按80%),奖励绩效扣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基础绩效按90%计发,奖励绩效扣发。

2、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教职工病愈后恢复工作,坚持正常工作2个月(60天)及其以上的,以后再休假,病假时间重新计算;坚持正常工作不满2个月、又休病假的,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5、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6、新录用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2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7、教职工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三)事假规定

1、全年累计事假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即30天),奖励绩效按天扣发,其它工资项目不变。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不足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和基础绩效的60%发放,奖励绩效按天扣发;全年累计事假达6个月(含6个月,即180天)及其以上者,其超过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3事假期满,仍不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的人员,要及时与部门领导联系、说明理由,按部门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回到工作岗位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4、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扣发请假期间奖励绩效,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按指定日期回到工作岗位;拒不执行的按旷工处理。

5、新录用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事假超过1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四)婚假规定

1、婚假3(路程假除外)。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可延长婚假15天。

2、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超假按事假处理。

3、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到外地结婚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增加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对待,往返路费自理。

4、在寒、暑假期间结婚的,开学后不再补休婚假。

(五)产假规定

1、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实行晚育、坐班制的男职工,配偶生育可给予15天的护理假,护理假待遇参照产假执行。如遇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2、女职工产假为158天。有医院证明剖宫产另外增加产假半个月(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半个月(15天)如遇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3、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可以申请产假,特殊情况也可提前,但休假时间合并计算。

4、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后的节育假期,依照医院开具的诊断休息时间为准。

5、新录用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六)探亲假规定

1、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其他时间不安排探亲假。按国家规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探亲假;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1次探亲假。

2、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学校每年全额报销1次往返路费。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单位每4年报销1次往返路费。每次报销超过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30%以上部分。

4、探亲路费报销,仅限于由工作单位到被探望人员户口所在地直线距离的乘车(船)费用。报销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当年有效,过期作废。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费用自理。

5、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其配偶如为我校教职工,不给予出国探亲假期。

6、教职工的父母一方和教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探亲路费经所在部门初审后,到人事处核准,财务处报销。

(七)丧假规定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休假。丧假3(路程假除外),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丧假超过3天的按事假对待。路程假按事假对待,往返路费自理。需到外地处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适当延长假期。

第六条 请假程序及销假

(一)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请假期满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销假,所在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销假备案。《请假审批表》一份由人事处备案,一份由所在单位备案。

(二)中层领导干部请假按照组织部相关规定办理,报人事处备案。

(三)一般教职工请假,请假时间在7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批准,人事处备案;请假时间在7天及其以上者,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病假、产假报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人事处备案。

(四)教职工因急病、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要及时口头请假,然后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或事后本人补办。

(五)请假期满,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部门销假。所在部门及时向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七条 擅自离岗、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处理

(一)教职工未经组织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擅自离岗行为,按旷工处理。隐瞒不报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并作为评价考核单位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二)公派出国(境)留学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1年内保留公职,逾期1年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出国(境)前与学校签定协议者,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约责任。

经学校同意自费出国(境)人员,要与学校签订协议,没有签订协议擅自出国(境)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旷工认定及处理

(一)旷工认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不参加学校和部门召开的会议或重大活动者;

3、因公出国(境)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

4、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6、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二)旷工处理

1、凡是有旷工行为者,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2、计算旷工时间,从本人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15天内按日扣发工资(月工资额/21.75天)。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依法依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河北省相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执行。如遇国家、河北省出台新的相关文件,以新的文件和精神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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