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表彰奖励办法
河环院字[2020] 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校环境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进一步激发全校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管理服务等方面创造性开展工作,规范学校各级各类表彰和奖励行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对象包括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集体和教职工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工作在教学、管理、服务一线,爱岗敬业,默默奉献的;
(二)在各项工作中有改革创新的;
(三)在学校重要任务、重大项目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表彰奖励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遵循导向鲜明、科学规范、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丰富表彰奖励形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类型
第四条 学校表彰奖励工作依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设置不同类型,包括集体表彰奖励、个人表彰奖励和“校长特别奖”。
(一)集体表彰奖励。包括“教学管理先进单位”、“教学改革突出奖”、“学风建设先进单位”、“管理创新奖”、“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等集体奖项。一般1—2年开展1次。
(二)个人表彰奖励。包括“优秀教师”、“教学名师”、“师德标兵”、“三育人先进个人”、“先进教育工作者”、“思想政治教育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个人奖项。一般1—2年开1次。
(三)“曲园风尚﹒校长特别奖”。重点表彰为学校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一般每2年开展1次,集体和个人获奖总数不超过3个。
第五条 经学校推荐参加市(厅)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且上级部门已经给予表彰奖励的,学校一般不再重复。确有必要,须经学校批准。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表彰奖励的程序:
(一)牵头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办公室按程序批准并发文。
(二)牵头部门严格执行评选有关范围、对象和条件的规定,采取广泛征求意见、自下而上逐级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的办法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校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以学校名义进行表彰。
第七条 学校表彰奖励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对上级部门取消的项目,学校相应予以取消。学校确需新增表彰奖励项目要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牵头部门要提供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依据,制定具体方案,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遇特殊事件、突发事件、重大项目等,按事申报,一事一议。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对上级部门开展的各项表彰奖励,由学校统一组织,按照程序进行发布、评审、上报,任何部门不得私自组织评审。
第四章 表彰奖励的形式和标准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各类表彰可作为晋职晋级、职务评聘等方面的依据,有关材料将进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条 学校对获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符合奖励要求的,由学校牵头部门汇总,报学校审核批准,每年统一发放奖金,各种奖励均为税前金额。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为获奖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第十二条 同一奖项只按最高获奖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奖项在获得较低级别奖励后又获得较高级别奖励时,奖金计发冲抵学校已发放较低级别的奖金额度。
第十三条 同一奖项有不同的单位(人)参与的,奖金核发到第一责任单位或第一责任人,合作单位(人)的奖金由第一责任单位或第一责任人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分配,学校不重复发放。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的监督
第十四条 推荐拟表彰和奖励对象应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表彰或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奖金:
(一)申报时隐瞒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或奖励的;
(二)违反表彰或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表彰或奖励后一年内发生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出现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撤销表彰和奖励,由原牵头部门报学校批准并予以公布。必要时,学校可以直接撤销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牵头部门要切实提高表彰和奖励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对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表彰和奖励等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类拟表彰和奖励对象公示期间应提供牵头部门和学校纪委的电话,及时核查反映和举报。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要切实加强对奖励活动的财务管理,人事处要对绩效总量进行实时把关核查,学校对奖励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必要时可以举办仪式,但应本着隆重、节俭的原则进行,杜绝不切实际讲排场、铺张浪费的现象。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达标表彰、目标绩效考核,及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各项奖励表彰实施细则由相应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并负责具体执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