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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办法
2021-06-16 09:30 人事处 

河环党字〔2021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鼓励学校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表彰和奖励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教职工,建设充满活力、富有生机的教师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评选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每年5月份由人事处组织评选,“教师节”期间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 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作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的优先推荐对象。

第二章 评选表彰范围

第五条 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范围是学校各二级机构;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范围是学校各二级机构的行政管理服务人员以及以管理服务为主的人员;优秀教师学校评选表彰范围是学校一线专职教师。

第六条 全校每年评选出教育工作先进集体2个;先进教育工作者2名;优秀教师3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教育工作先进教育集体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领导班子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团结协作、廉洁奉公、规范管理、锐意进取,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重视大学生思想引领,积极推进“三全育人”,教风好,学风正,教学科研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实绩卓著,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

(三)在学校转型发展和各项重点专项工作中成绩突出,走在全校前列。

第八条 先进教育工作者

坚持把“师德”作为第一标准,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大局,真抓实干,展现新时代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德立身,信念坚定,品德高尚。

(二)重视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注重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推动思政课程向课程思政转变。

(三)教育教学管理理念先进,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和协调能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深化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改革、推进教育领域治理能力和水平现代化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四)工作作风优良,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本单位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作出明显成绩。

第九条 优秀教师

坚持把“师德”作为第一标准。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充分展现新时代“四有好老师”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二)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注重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使课程教学与思想政治教育同向同行。

(三)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义务,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四)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敬重学问、关爱学生,在培养培育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五)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比较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比较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条 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以近三年取得的工作业绩成果为依据进行评选,并且近3年考核等次至少有1年为“优秀”。

第四章 评选表彰程序

第十一条 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民主推荐评选产生。

第十二条 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由学校各二级机构提名,对提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选出本部门优秀候选人,并在部门内公示。

第十三条 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人选,学校各二级机构根据评选情况将结果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人选,推荐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落实情况,认为反映意见不足以影响评选结果的,事实清楚后连同反映意见和调查处理意见一同报人事处。

第十四条 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采取各二级机构自荐的方式,将材料上报人事处。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评委会。召开评选工会议,在审阅候选人(集体)事迹材料、听取事迹汇报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

第十六条 公示。评选结果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表彰。

公示有异议的由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调查落实,确有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提请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取消资格。

第十七条 教师节期间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对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校内新闻媒体要对先进人物事迹进行广泛宣传报道,鼓励先进,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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