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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2022-09-26 15:13 人事处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河环院字〔20202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按照“稳定、培养、引进、提升”的师资队伍建设思路,加大对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资助力度,规范培养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学校建设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原则

(一)坚持学用一致原则。结合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实际需要,教职工攻读博士的学科专业要与从事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优先培养重点建设学科专业教师。

(二)坚持统筹兼顾原则。以教学一线教师为主,兼顾其他岗位教职工。重点支持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

(三)坚持稳定提升原则。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期分批培养。培养方式以定向委培为主。

(四)坚持规范管理原则。教职工进修博士学历学位须经所在部门及学校同意,按程序申报,按规定审批,学校提供支持、规范管理。

二、攻读类型

(一)定向委培

教职工与学校及培养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人事关系不转出,毕业后直接回校工作。

(二)非定向

教职工人事关系转入培养单位,并按程序办理调离手续。

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可采取离岗、在岗方式进行学习。具体采用何种学习方式需本人与所在部门根据部门工作任务及个人情况协商确定,并报学校批准。

三、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进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校敬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治学严谨。

(二)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或所在岗位类型一致或相近。

(四)报考时在校工作年限需满3年,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工作积极,成绩突出,近3年年度考核等级须在合格及以上。

四、申请程序

个人提出申请,由学校按计划统一审批。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于当年9月底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及报考条件提出培养计划(每年学历学位进修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师数量的10%)。

各单位于10月底前将培养计划报人事处、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因此导致的部门缺岗,由各单位自行安排好本部门工作,学校不进行补员。

(二)填写审批表

申请人须分类填写《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职工报考攻读博士研究生审批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等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审批表报考当年有效,若当年未能被录取,第二年报考须重新审批。

(三)分类审批

处、科级干部攻读博士研究生须遵守学校处、科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并报组织部审批。辅导员须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到国外(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须经国际交流中心审核。

(四)签订协议

申请人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五)时间要求

申请人在规定学制内未完成学业需延长学习时间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出延长学习时间的申请,并填写《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延长学习时间审批表》。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年,超过6年仍不能取得学历、学位者,学校不再兑现相关待遇。

(六)完善毕业后相关手续

申请人毕业后,携带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到人事处报备。学校在申请人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和相关学籍材料(人事档案)完整到校后,办理相关手续,兑现待遇。

五、待遇政策

(一)定向委培型教师,学校给予如下待遇:

1、工龄计算及工资晋级。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工龄计算及工资晋级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2、科研启动资金。申请人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学校按当年引进同类人员计算标准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科研启动费按项目管理,明确科研任务。

3、工资

国内攻读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人员,在培养协议规定的学习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正常发放,基础性绩效借支,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享受其他福利待遇,正常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其他待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签署的培养协议执行。规定年限期满不返校工作的,停止发放。

经批准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期间工资暂停发放,在规定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期返校工作后,补发停发的工资。

公派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研究生人员,在培养协议规定的学习期间内,参照国内攻读博士研究生执行。

4、学费及其他待遇

按期取得博士学位证、博士毕业证,并按时返校工作的,报销学费、住宿费(报考学校博士生住宿标准)、一年两次往返交通费(以报考学校招生简章学制为准),总额不超过5万元。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报销总额不超过2万元。

(二)非定向型教师

人事关系转入培养单位,并按程序办理调离手续。获得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后学校按照当年引进人才政策,优先选聘,兑现待遇。同时,在读期间可作为校外兼课教师聘用、管理,执行学校校外兼课教师的相关管理规定。

六、管理要求

1、攻读博士期间应积极、主动、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思想及学习情况,一般每学期不少于1次,以学术报告或部门内座谈交流等形式开展。

2、按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校终止其在职学习资格。

3、管理干部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申请人取得博士学位后须继续在校工作8年以上,如有其它服务年限累加计算。

5、在服务期限内要求调离或申请解聘等,须经学校批准,并返还学校支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违约金按未履行服务年限计算,标准为每年壹万元。

6、对于违约且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资助对象,学校将冻结其人事关系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七、其他

1、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须经学校批准,学费及相关费用自理。毕业后在校工作服务期为5年,其他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2、管理岗教职工、专职辅导员攻读脱产硕士研究生,需办理调离手续。

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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