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人事处
 首页 | 机构设置 | 政策制度 | 服务指南 | 人才招聘 | 师德师风 | 职称评审 | 下载中心 
  通知公告  
 
  站内搜索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师德师风>>正文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21-01-08 14: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学校教师道德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其他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参见《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

第四条 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发现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查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并牵头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由党委宣传部进行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进行核查;涉及科研问题、学术道德问题的由科研处进行核查;涉及教育教学问题的由教务处进行核查;涉及保密问题的由办公室进行核查;涉及国有资产问题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进行核查;涉及安全稳定问题的由安全稳定工作处进行核查;涉及违纪的由校纪委进行核查;涉及其他方面问题的由人事处进行核查。涉及多个部门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牵头,各部门在各自分管领域进行核查。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除按照第六条进行处理外,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聘用合同)。其中,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给予开除处分的,经学校常委会审议决定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河北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八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按以下程序进行查处: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受理并提请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成立调查组。学校纪委负责监督。

(二)调查组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须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学术范围的,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三)对处分轻微的,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处分严重的,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四)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六)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依规向学校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复核申请应当于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对校内申诉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处理决定期满后,根据当事人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调查组成员和当事各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学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教学机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如校领导分管部门教师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并督导分管部门积极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或与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定相冲突的,参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中国教师资格网
中国知网
河北公务员网
河北省人事考试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人才网
 
 
 

Copyright 2015 Hebei University of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2015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人事处 冀ICP备13020104号.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金港大道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