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修订)
河环院字〔2021〕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建设环境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办学目标,适应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需要,培养一支学术造诣高、熟悉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双师双能型”教师的认定范围为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提高专业应用能力、实践教学能力、研究开发能力及社会服务能力,成为双师双能型教师。
第三条“双师双能型”教师建设目标:通过引进、培养、外聘等方式,到2024年,各专业“双师双能型”教师占专业教师比例不低于70%。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二)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能胜任高校教学工作。
(三)具备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能灵活运用专业理论开展实践实训教学和指导工作。
(四)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双师双能型”教师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校教师首次认定,有在行业、企业一线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且工作岗位与所在专业相近。
(二)教师取得本专业非教师系列的中级或以上级的专业技术职称;本专业领域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取得证书当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国家、省、市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行业内龙头企业颁发的资格证书。
(三)参加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能够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四)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在行业、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
(五)近5年主要参与(排名前三包括主持)两项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工程应用项目或开发研究项目,成果已被使用,效益良好。
(六)近5年主要参与(排名前三包括主持)两项学校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被学校使用,效果良好。
(七)近5年主要参与(排名前三包括主持)两项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立项的社会服务项目或横向研究项目并结题。
(八)近5年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学校每年3月开展“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个人申请。教师个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部门初审,主要包括:
1.“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
2.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3.学历、学位证书;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5.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6.工程(企业)实践经历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部门初审。申请人所在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经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后,汇总本部门所有申请人情况,连同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评审,并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颁发“双师双能型”教师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 履行职责
第八条“双师双能型”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学年应承担一门及以上实践课程(课程设计、实验、实训、实习等)的教学工作,或指导3名及以上学生的毕业设计。
(二)每五年内要参加以下实践活动中的1项:
1.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工程应用项目、开发研究项目,成果已被使用,效益良好或有论文发表。
2.每年至少1个月到企、事业单位或实训基地实训,了解行业、企业信息,增强行业职业实践能力。
3.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型课程的课程开发或教学改革,并有教材出版或论文发表。
4.主持(或主要参与)学校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工作,效果良好。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五章 培养与管理
第九条培养方式。学校通过校内培养、外送培训和外聘等方式建设“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
(一)以校内实训基地、实验室为依托,分年度有计划、有针对性的进行“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
(二)以校外实习基地为依托,建立“双师双能型”教师培训基地,按每5年为一个周期,有计划分批选送教师到一线从事实际工作。
(三)鼓励教师转化科研成果、承接各种应用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参加校内实践教学建设、实验设备研发和提升技术水平工作,学校优先应用其成果并积极向相关企业推荐。
(四)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聘请高水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充实教师队伍,担任实习实训或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第十条培养经费。“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纳入学校整体师资培养计划,人事处负责经费预算与配置。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期间的出差补助、住宿费、往返差旅费、培训费等。
第十一条培养程序
(一)人选确定。由教研室(专业组)依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制定培养计划(包括培养目标和考核办法),并向所在部门推荐人选。经部门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二)签订协议。教师所在部门负责审核培养单位资质,并签订合作培养协议书,明确培养目标、日常管理、工作内容、考核方式及安全责任等。
(三)目标考核。培养结束后,由教师所在部门、培养单位共同对“双师双能型”目标是否完成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教师成为“双师双能型”教师。
第十三条专任教师参加相关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参加国家或行业认定的专业技能等级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学校据实报销报名费、培训费、考务费、资料费和差旅费。
第十四条经学校批准参加“双师双能型”教师脱产培养期间,正常发放岗位工资、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等福利待遇;报销每学期往返交通费各一次;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时,脱产培训期间教学工作量按30学时/月计算(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 “双师双能型”教师参加专业、行业的交流会议或考察学习、进修培训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已认定的 “双师双能型”教师,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以及各类推优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将每年到企、事业单位或实训基地实训经历作为加分项。
第十七条鼓励支持各系部与企事业单位挂牌成立“双师双能型”教师培训基地。培养目标明确且按时完成培养目标的系部,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基础课教师在专业领域内提升实践教学能力,但不做“双师双能型”教师占比要求。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河环院字〔2020〕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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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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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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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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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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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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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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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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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认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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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初审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人事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意见 |
经审定, 同志具备“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 组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本部门、人事处以及人事档案各一份。
附件2: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双师双能型”教师外送培训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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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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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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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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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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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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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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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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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培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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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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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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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人事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校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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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本部门、教务处及人事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