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河环院字〔2021〕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吸引和稳定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在)我校工作,更好地发挥优秀人才在学校学科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新进优秀人才及早启动科研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提高我校科研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河北环境工程学院高层次人才选聘办法》(河环院字〔2021〕36号)和《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河环院字〔2020〕2号),特设立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启动基金”)。
第二条,为了使科研启动基金的使用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多出优秀成果,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类属、来源和资助对象
第三条科研启动基金属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由学校专项拨款设立,从学校人才引进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科研启动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学校引进的专业学科带头人、博士研究生和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的定向委培型教师和非定向教师,具体人员和要求见《河北环境工程学院高层次人才选聘办法》(河环院字〔2021〕36号)、《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河环院字〔2020〕2号)两个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学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科研启动基金资助。符合《河北环境工程学院高层次人才选聘办法》(河环院字〔2021〕36号)的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入校工作三年以内申请资助,符合《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河环院字〔2020〕2号)的定向委培型和非定向教师在取得博士学位后、返校工作三年以内可申请资助。
第三章基金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获资助者填写《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请书》,以课题立项的方式申请使用科研启动基金,课题按个人申请,部门推荐、专家评议、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所申报课题应符合所在学科发展方向。
第七条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具备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项目设计思路新颖,有较强的创新性,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预期成果明确,经费预算合理,有望向高层次基金项目发展。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学校各二级单位是承担各类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资助课题的方向、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的研究能力及其经费预算等进行初审;对本部门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条件的落实负责;协助学校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配合科研处做好项目结题及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学校人事处负责对申报人资格的审核,科研处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科研启动基金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份,次年项目正式启动。
第四章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金额由人事处按照《河北环境工程学院高层次人才选聘办法》(河环院字〔2021〕36号)和《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河环院字〔2020〕2号)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获资助者可以在人事处核准的科研启动基金额度内申请多个项目,但不得超过3个。
第十三条科研启动基金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河环院字〔2019〕36号)、《科研经费差旅费管理办法》(河环院字〔2021〕3号)执行,符合学校财务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科研启动基金的使用期一般为2~3年,人文类不超过2年,自然类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批准立项项目资助经费分期拨付,研究周期为2年的按6:4比例拨付,研究周期为3年的按6:2:2比例拨付。
第五章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范围,按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河环院字〔2018〕51号),科研处和所在二级单位对项目进度和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十六条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立项后,获资助者应立即编制实施计划,签订任务书,组织力量实施。经费到位半年后研究工作仍未启动的项目,若无特殊原因,学校将撤销该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追回科研启动基金。
第十七条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应当按计划执行,中途不得任意变更。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确需调整、改变计划时,应由获资助者提出详细的书面变更申请报告,经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再报学校科研处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凡擅自降低原有科研计划目标值或出于课题组的人为因素致使其难以取得成果,经科研处与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联合检查确认后,中止该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十九条获资助者应按要求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研究中期检查报告,同时报所在二级单位和人事处备案。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视情况,撤销项目。
第六章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结题验收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结题:
(一)以本课题为研究基础,成功申报省部级以上指令性课题1项或教育厅人文重大攻关项目1项或教育厅重点项目1项;
(二)研究周期内连续申报省级以上课题,同时发表核心级别以上论文或出版著作、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教材,经费5万以下至少发表1篇(部),5万至10万至少发表2篇(部),10万以上至少发表3篇(部)。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助期满,研究成果符合申请书和任务书要求后,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交结题相关材料,经学术委员会审核,认为其达到验收水平,且财务决算审核通过,再由科研处按有关程序及要求办理结题事宜。
第二十二条项目按期结题,科研启动基金剩余款项可继续归获资助者用于科研项目。项目延期后仍未能结题,或因故不能完成的,项目终止,学校收回剩余经费。获资助者调离学校(含辞职、主动离职、辞退、辞聘等),不能在原岗位从事申请课题研究工作的,学校将中止该项目的实施,并收回剩余经费(包括以“科研启动基金”形成的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三条研究成果,含知识产权、实物等,归学校所有,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成果须与立项课题直接相关,有关成果原则上均应标注“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资助”字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