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河环院字[2020]19号)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退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退休条件
第一条根据国发[1978]104号和冀人发[1996]58号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2、因病伤残,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审批后可办理病退手续。
3、因公(工)伤残,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工,经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审批后可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条根据组通字[2015]14号文件精神,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教工和女处级干部,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未提出申请的,年满60周岁方能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条根据冀人[2000]16号、冀人[2005]18号、冀组字[2015]5号文件精神,受聘教职工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且在受聘岗位达到退休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第二章 退休办理
第四条校级领导干部退休以省委组织部通知时间为准。教职工退休时间以本人人事档案记载的年龄为准。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除符合国家、河北省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退休的之外,其他人员均应按照“到龄即退”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具体办理程序
1、通知。人事处在每年10月将下一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名单下发相关部门。
2、反馈。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本部门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并写出书面报告提交人事处。
3、汇报。人事处在每年11月,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下一年度全校拟退休教职工具体情况。
4、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处级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由学校组织部谈话,并履行相关手续。一般干部和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由本部门领导谈话。
5、办理手续。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应及时准备相关材料,配合人事处在河北省人事部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退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每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各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即将退休教职工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