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河环院字【2025】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及日常考勤管理,保障学 校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考勤结果将作为年度 考核、聘期考核、 岗位聘任、晋职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 要依据,并与工资及福利待遇挂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考 勤
第四条 考勤要求
(一)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工勤人员等非专任 教师均实行坐班制,按日考勤。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须严格遵 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
(二)专任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应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 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要求,应参加周 四下午的教研室活动及学校、所在单位、教研室组织的其他集 体活动。如因病、因事等原因未承担教学、科研等工作,且学 年工作量不满足学校要求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照 旷工处理。
(三)经学校选派、批准到外单位挂职、实践、进修或学 习(访学、培训、攻读学位)等离岗的人员,按所在单位规定 工作时间上下班,遵守所在单位工作制度。
(四)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作息制 度,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并按备案后的作息制 度规定进行考勤。
(五)学校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考勤记录 和报送。各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也要严格考勤,计入每月考勤 统计表并报人事处。
第五条 考勤执行
(一) 日常考勤
1.各部门负责人主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 勤统计、报表工作。考勤员应如实记载本单位教职工考勤情况; 妥善保管好各种请假凭证;及时报送考勤结果。考勤员于每月 24 日将上月 24 日至本月 23 日的考勤表(按统一样式打印)报 人事处。
2.各部门填报考勤表时,须同时报送各类请假人员的《请 假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等附件。没有按本办法履行请假手续,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3.各部门要客观真实地填报考勤表,不得瞒报、少报或不 报。一经发现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将对本单位考勤员和分 管考勤工作的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二)会议考勤
按实际开会时间记考勤。因公差、上课等履行请假手续的 教职工,不记缺勤。
(三)其他
1.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的考 勤办法。
2.人事处负责教职工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 考勤执行情况,抽查结果及时在校园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病 假
第六条 病假的审批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息者, 可申请休病假, 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三甲以上医院 的诊断证明和相应的病历等,经校医院审核出具证明后,报所 在单位和有关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可休病假。特殊原因来不及 请病假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为请假,特殊原因消除后由本人 及时补办手续。
(二)教职工请病假 14 天(含)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 人审批,人事处备案;14 天以上,6 个月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 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人事处 备案;6 个月以上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 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一)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1.教职工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教职工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 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 30 年的,基本工资按 80%计发; 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基本工资按 90%计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 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 30 年的,基本工资按 70%计发; 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基本工资按 80%计发。
4.教职工获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 保持荣誉的在 6 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超过 6 个月 的,从第 7 个月起,基本工资按 90%计发。
(二)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补充绩 效工资)和补贴
1.教职工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基础绩效工资、补充绩效 工资全额发放;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基础绩效工资、补 充绩效工资按 80%计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 15 天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补 贴。
3.教职工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停发全部绩效 工资和补贴。
(三)其他
1.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 6 个月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 为不确定档次,次年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2.教职工病愈后恢复工作,坚持正常工作 2 个月(60 天 ) 及其以上的(寒暑假不计),以后再休假,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坚持正常工作不满 2 个月、又休病假的,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 时间连续计算。
3.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 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到岗上班;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处 理。
4.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 2 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5.依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 工资照发;超出停工留薪期限需继续休息的,应履行病事假手 续并执行相应待遇。教职工因病休假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 作者,须由河北省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机构进行劳动能 力的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调岗、病退和 退职等手续。对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学校合理工作安 排者,依法依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事 假
第八条 事假的审批
教职工除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 工作岗位的,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教职工请事假, 由本人填 写《请假审批表》,申明请假理由,7 天以内(含)由所在单位 主要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7 天以上,15 天以内(含) 由 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 审批,人事处备案;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 15 天, 如有特殊情况超过 15 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 见,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一)请事假 7 天以内(含)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天扣 发,其他工资项目不变。
(二)请事假 7 天以上,15 天以内的, 停发当月奖励性绩 效工资和补贴,其他工资项目不变。
(三)请事假 15 天以上(含当月累计请事假 15 天以上) 1 个月以内(30 天)的,停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和补贴,其他工 资项目不变。
(四)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1 个月,不足 6 个月的,从累 计满 1 个月后,其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 资)60%计发,停发全部绩效工资和补贴。
(五)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6 个月的,其超过天数停发全 部工资,当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次年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六)事假期满,仍不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的人员,要及 时与部门领导联系、说明理由,按部门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回 到工作岗位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 旷工处理。
(七)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扣发请假期间奖励性绩 效,责令其按指定日期回到工作岗位;拒不执行的按旷工处理。
(八)见习期间事假超过 1 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第五章 婚假、产假和丧假
第十条 婚假规定
(一)婚假 3 天(路程假除外)。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 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可延长婚假 15 天。
(二)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超假按事假处理。
(三)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到外地结婚时, 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增加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对待,往返路费 自理。
(四)在寒、暑假期间结婚的,开学后不再补休婚假。
第十一条 产假规定
(一)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实行晚育、
坐班制的男职工,配偶生育可给予 15 天的护理假,护理假待遇 参照产假执行。
(二)女职工产假为 158 天。有医院证明剖宫产另外增加 产假半个月(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半个月(15 天)。
(三)女职工在预产期前 15 天可以申请产假,特殊情况也 可提前,但休假时间合并计算。
(四)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后的节 育假期,依照医院开具的诊断休息时间为准。
(五)见习期间休产假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第十二条 丧假规定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休 假。丧假 3 天(路程假除外),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全部工资 照发。丧假超过 3 天的按事假对待。路程假按事假对待,往返 路费自理。需到外地处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适当延长假 期。
第六章 探亲假
第十三条 探亲假规定
(一)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其他时间不安排探亲假。 按国家规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 1 次 探亲假;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 4 年 1 次探亲假。
(二)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学校每 年全额报销 1 次往返路费。
(三)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单位每 4 年报销 1 次往返 路费。每次报销超过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 30% 以上部分。
(四)探亲路费报销,仅限于由工作单位到被探望人员户 口所在地直线距离的乘车(船)费用。报销按学校财务制度执 行。当年有效,过期作废。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费用自理。
(五)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 遇。其配偶如为我校教职工,不给予出国探亲假期。
(六)教职工的父母一方和教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职 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 遇。
(七)探亲路费经所在部门初审后,到人事处核准,财务 处报销。
第七章 请假程序和销假
第十四条 请假程序及销假
(一)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请假期满 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销假,所在部门及时以书面形 式向人事处销假备案。《请假审批表》一份由人事处备案,一 份由所在单位备案。
(二)中层领导干部请假按照组织部相关规定办理,报人 事处备案。
(三)请假期满,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部门销假。 所在部门及时向人事处备案。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擅自离岗、 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处理
(一)教职工未经组织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擅自离 岗行为,按旷工处理。隐瞒不报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并作为 评价考核单位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二)公派出国(境)留学、访学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1 年内保留公职,逾期 1 年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出国(境) 前与学校签订协议者,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约责任。
经学校同意自费出国(境) 留学、访学人员,应与学校签 订协议,没有签订协议擅自出国(境)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六条 旷工认定及处理
(一)旷工认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未请假或请假未 获得批准不参加学校和部门召开的会议或重大活动者;
2.因公出国(境)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
3.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 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 岗者;
5.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二)旷工处理
1.凡是有旷工行为者,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2.计算旷工时间,从本人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15 天 内按日扣发工资(月工资额/21.75 天)。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
作日或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依法依规予以解除 聘用合同。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环境工程学 院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河环院字〔2020〕 21 号)同时废止。办法中未涉及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如遇国家、河北省出台新的相 关文件, 以新的文件和精神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