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教职工试用(见习)期考核管理办法
河环院字〔2025〕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试用(见习)期考核,规范教职工转正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进教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二章 试用(见习)期考核管理
第四条新进教职工试用(见习)期为12个月,自省人社厅核准的公开招聘审批表或下达人员调令之日算起。
第五条考核内容
以新进教职工所在岗位职责为依据,从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最终作出能否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新进教职工试用(见习)期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教职工试用(见习)期严格落实坐班制,需参加河北省组织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且考核合格。
(二)专任教师岗位的需完成河北环境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助教工作任务和所在系部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行政管理、教辅、辅导员等岗位的需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教职工试用(见习)期需在学校行政管理或教辅等部门有一个月及以上工作经历,以尽快熟悉学校情况。
(五)服从学校的统一调配、安排。
第六条考核方法
试用(见习)期结束前2周新进教师需填写事业单位(机关工勤)工作人员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另撰写试用(见习)期工作总结(不少于1000字),准备相关考核材料,提交人事处。
学校成立试用(见习)期考核工作小组,由人事处负责人为组长,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用人单位等共同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试讲,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进行考核,拟定考核结果报考核工作小组审定。
第七条考核结果及使用
考核结果分为四类: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考核优秀及合格者,按期转正。对考核优秀者,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进修学习,根据个人意愿推荐到学校重要岗位。
(二)考核基本合格者,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工作岗位。对不服从学校安排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三)考核不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四)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考核标准
(一)试用(见习)期间,所在部门若发现新进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报告至人事处,一经查实,结束其试用(见习)期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1.档案存在虚假情况的;
2.有《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中列出不良行为的。
(二)政治纪律、师德师风问题一经查实,一票否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未能履行其岗位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试用(见习)期出现教学事故的;试用(见习)期损害学校、学生、教师声誉、名誉、利益的;
3.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教职工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4.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5.出现其他责任事故;
6.受到上级或学校相关处分;
7.非工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8.恶意中伤、污蔑、造谣学校领导同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9.出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制度中明令禁止的违规违纪行为;
10.经学校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聘用的情况。
第九条工作要求
(一)试用(见习)期考核是对新进人员履职情况的全面检验,各用人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实际,严格考核,确保质量。
(二)试用(见习)期内新进教职工若因事请假超1个月
者、因病请假超2个月者,其试用(见习)期时间自行顺延。
(三)考核工作要严肃纪律,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四)对于未能认真履行责任,致使考核工作出现问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在考核工作中的责任。
第三章 转正管理
第十条转正对象
试用(见习)期满且考核结果为合格者。
第十一条转正程序
(一)试用(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新进教职工,凭校内相关部门签字盖章的事业单位(机关工勤)工作人员试用(见习)期考核鉴定表等材料到人事处办理转正手续,鉴定表归入个人档案。
(二)学校与同一教职工只约定一次试用(见习)期,如遇岗位调整,不再重新约定试用(见习)期。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